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疫情当前,这些行为可能触刑律——盐城中院法律提示

疫情当前,这些行为可能触刑律——盐城中院法律提示

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牵动着每个人的心,依法防疫是战胜疫情的重要保障。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相关法律法规,提醒广大市民,以下行为可能触犯刑法,须引以为戒:

一、故意传播病毒行为。明知自己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,拒绝隔离治疗或擅自脱离隔离,并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,造成病毒传播的,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依据《刑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条、一百一十五条规定,可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死刑。

二、制售伪劣防护用品。在疫情防控期间,生产、销售伪劣口罩、防护服等医疗器械、医用卫生材料,或以次充好、以假充真的,可能构成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、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。根据《刑法》第一百四十条、一百四十五条规定,情节严重者可判处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三、编造、传播虚假疫情信息。在网络上或其他途径故意编造、传播虚假的疫情信息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可能构成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,依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,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管制。

四、哄抬物价、牟取暴利。违反国家市场经营、价格管理规定,囤积居奇,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、消毒液等物品价格,牟取暴利,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,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,依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,情节严重者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并处或单处罚金。

五、暴力妨害防疫工作。以暴力、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疫情防控职务的,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,依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,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罚金。

盐城中院呼吁:疫情当前,人人都是防疫卫士。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,积极配合疫情防控措施,不传谣、不造谣、不恐慌,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卫生安全。对于任何违法犯罪行为,司法机关将依法严惩,绝不姑息。让我们众志成城,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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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5-11-29 10:34:1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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